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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在 BOE 上发布关于社会保障互助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法律制度的第 35/2014 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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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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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n Noticias](/sites/default/files/styles/style_1920x400/public/default_images/AdobeStock_71587395.jpg?itok=mOsqCscy)

 

# 在 BOE 上发布关于社会保障互助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法律制度的第 35/2014 号法律



29/12/2014

消息

在 2014 年 12 月 29 日的英国央行中， 12 月 26 日第 35/2014 号法律, 该法修改了《社会保障普通法》的综合文本，其中涉及社会保障工伤和职业病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对其组织的实质性方面进行了修改，旨在实现这些私营实体的运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透明度和效率，并在更大程度上促进打击不合理缺勤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此前称为社会保障工伤和职业病互助基金的法律现在称为“社会保障工伤和职业病互助基金”具有社会保障的共同合作者.

通过建立理事机构、组成和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互助机构内部结构的规范。

作为一个新颖的元素，社会代理人的参与是通过控制和监督委员会来阐明的，其中纳入了个体经营者专业协会的代表。

法律规定了经济成果和针对其设立的储备，并对其进行了详细定义。

社会保障合作共同基金管理因常见突发事件而产生的暂时残疾经济福利的特殊性也受到规范。互助保险机构有权对病假期间进行控制和监测活动。

共同基金的定义和目的如下：

1.- 社会保障相互合作者是经就业和社会保障部授权成立并在其所属特别登记处注册的私营商人协会，其目的是在社会保障部的指导和保护下合作管理社会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合伙人在本法规定的案件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保障合作共同基金一旦成立，就获得法人资格和履行其宗旨的能力。他们的行动范围延伸到国家的整个领土。

2.- 社会保障共同合作者的目标是通过与就业和社会保障部合作开展以下社会保障活动：

> a) 经济福利和医疗保健的管理，包括康复，包括在社会保障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意外事件的保护中，以及保护行动提供的相同意外事件的预防活动。

> b) 管理因常见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能力的经济福利。

> c) 怀孕期间的风险收益和母乳喂养期间的风险管理。

> d) 根据 8 月 5 日第 32/2010 号法律规定的条款，管理自营职业者停止活动的经济福利，该法律为自营职业者停止活动建立了具体的保护制度。

> e) 管理患有癌症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未成年人的护理福利。

> f) 依法归属于其的其他社会保障活动。

3.- 具有社会保障的共同合作者的管理所带来的福利和服务是系统保护行动的一部分，并将根据其所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则，向为关联企业家和附属自营职业者服务的工人发放，其范围与管理实体在归属于他们的情况下发放的福利和服务相同，但具有以下特殊性：

> a) 关于专业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专业性质的初步确定将由互助保险公司负责，不影响主管管理实体根据适用法规进行可能的审查或资格审查。   
> 互助保险公司发布的承认、暂停、取消或消除案件中的权利的行为将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正式化，其有效性须通知利害关系方。同样，当受益人维持雇佣关系并对雇佣关系产生影响时，雇主也会收到通知。
> 
> 专业突发事件保护中包含的健康福利将通过相互保险公司管理的手段和设施、通过与其他相互保险公司或公共卫生管理部门的协议以及通过与私营媒体的协议，按照第 199 条和管理实体运作的法规中规定的条款提供。

> b) 因常见意外事件而产生的暂时丧失能力的经济福利的管理将按照第十一条附加条款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 c) 社会保障保护行动的预防活动是有利于相关雇主及其附属工人以及附属个体经营者的援助福利，这些工人不产生主观权利，旨在帮助他们控制并酌情减少社会保障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它们还将包括为联营公司和自营职业者提供咨询活动，以便他们调整工作和结构，以适应受伤工人或患有职业病的工人的重新安置，以及由互助保险公司直接开展的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旨在减少职业社会保障突发事件。
> 
> 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相互合作者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其将要开展的社会保障预防活动的定期规划、其标准、内容和优先顺序，并监督其发展并评估其有效性和效率。在职业风险预防活动方面拥有共同执行权的自治区，在不损害各自自治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相互保护机构通报其认为应在各自领土范围内开展的活动，以便将其纳入社会保障预防活动的规划中。

4.- 以社会保障福利和服务为对象、在管理上进行合作或基于这些福利和服务的索赔，包括补偿性质的索赔，将根据 10 月 10 日规范社会管辖权的第 36/2011 号法律的规定，在社会管辖令面前得到证实。

5.- 共同基金的财务义务将从分配用于发展合作的公共资源中支付，但不影响以养老金为对象的义务根据第 87.3 条的规定提供资金。

6.- 相互保险公司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合作不得作为商业利润运营的基础，也不包括吸引关联公司或附属工人的活动。 它也不得向相关商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也不得取代他们因其商人身份而承担的相应义务。

7.- 社会保障合作共同基金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公共部门的一部分，根据其职能的公共性质和其管理的经济资源，不损害该实体的私人性质。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 月 26 日第 35/2014 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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