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图里亚斯高等法院 12 月 12 日的第 2918/2023 号裁决解决了针对希洪第一社会法院 2023 年 7 月 12 日裁决提出的上诉,该裁决确认了这一裁决。
在诉讼中,该员工对公司决定的纪律解雇提出上诉,因为她没有在公司实施的应用程序中记录她的一天,也没有报告她的日常活动,无论是在拜访还是在获得客户的知情同意时,目的都是为了向客户传输信息或广告,或向他们展示一定次数的公司提供的产品,称为“showpad”或数字营销。
就其本身而言,该公司证实,它多次通过口头和电子邮件敦促该员工记录她的一天,并遵守与上述“展示板”或数字营销相关的参数。因此,在工时记录方面,2023 年 1 月和 2 月期间,该员工有 31 次没有记录工时。关于该员工的活动,该公司确认她访问数字营销材料的平均百分比是所有销售代表中最低的。在客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因为员工达到了 29%,而销售代表的平均水平为 77%。而关于报告的访问量以及遵守24小时报告期的情况,该公司确认,在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该员工仅报告了随后24小时内每日访问量的10%,而其余销售代表则报告了90%。 2023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同样的情况只有 7% 的访问量。
TSJ 回顾说,除了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业务义务外,工人还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兑现其福利,因此,正如前者不遵守规定意味着后者有权终止关系并获得《工人法》第 50-1 b) 条和第 2 条规定的相应赔偿一样,这意味着,当涉及到重复和无故缺勤时,就意味着严重且应受谴责的合同违约行为。同一《工人法规》第 54.2.b) 条规定属于违纪行为,并被视为纪律解雇的原因。
关于工作中的不遵守纪律或不服从行为,重申的判例表明,不服从行为在是否适用解雇制裁方面存在细微差别和等级,这一点必须保留给那些因其严重性、超然性和不正当性而被赋予特殊意义的不服从行为,而不是简单的不服从行为,不包含夸张的不遵守纪律的态度,或者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公司,或存在不完全正当理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