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社会保障的互助者
由包容、社会保障和移民部授权成立的私营商人协会,其目的是在社会保障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合作管理社会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会员承担共同责任。
其目标是开展以下活动:
a) 经济福利和医疗保健的管理,包括康复,包括在社会保障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意外事件的保护中,以及保护行动提供的相同意外事件的预防活动。
b) 管理因常见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能力的经济福利。
c) 怀孕期间的风险收益和母乳喂养期间的风险管理。
d) 对停止个体经营者活动的经济利益进行管理。
e) 管理患有癌症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未成年人的护理福利。
f) 依法归属于其的其他社会保障活动。
根据其职能和管理的经济资源的公共性质,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公共部门的一部分,但不损害该实体的私有性质。
参见艺术。 《一般社会保障法》综合文本第 8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