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驳回了提供夜班服务并签署远程办公协议的工人获得集体协议中规定的交通奖金的权利。
在其裁决中,它解决了针对国家法院社会法庭 2021 年 9 月 13 日裁决的上诉,并确认了该裁决。该判决驳回了有关提供夜班服务并签订远程办公协议的工人享有集体协议规定的交通奖金权利的诉讼。他们在开始远程办公后的九个月内收到了这笔奖金。
对于公司来说,交通奖金是一种额外的工资和最终付款,旨在方便员工从家到工作中心的交通,因此公司理解向不需要前往工作中心即可完成工作的人员支付此奖金是不合适的。公司决定在这九个月内维持它,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对工人来说更有利的条件的权利的诞生。
最高法院认为,不存在《工人法》第3.1 c)条所指的最有利条件,因为作为最有利条件的权利的诞生需要工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意给予他们所要求的权利,并改善合法或惯例建立的工作条件,即公司愿意将其纳入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慷慨或宽容。因此,重复或坚持享受一段时间是不够的,还需要证明公司存在将权利赋予工人的意愿。
而且远程办公协议的条款不允许证明该公司想要维持交通奖金。相反,九个月后决定修改工资单中的薪酬概念则表明了相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