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冠肺炎 (COVID-19) 的常见问题解答 (2021 年 3 月 16 日)
在工作场所,一旦员工出现 COVID-19 症状、与阳性人员有密切接触,或被确认为 COVID-19 阳性,他们必须通知公司,向卫生监督部门通报情况,以开始识别密切接触者的活动。考虑的时期是从症状出现前 2 天开始。 如果在无症状的情况下确诊为阳性,则应考虑从检测到该阳性的测试前 2 天开始。
在工作场所,病例追踪由外部预防服务的健康监测区进行。
如果上述追踪结果未能确定与该受感染工人有密切接触,则不应在迄今为止已实施的措施中采取新的预防措施。 如果确定有密切接触者,则必须让他们停止工作并隔离 10 天,以确认是否感染。如果公司内部出现疫情情况(3例或以上具有活跃感染和流行病学联系的病例),卫生当局应分析如何采取这方面的行动,但不排除暂时关闭活动的可能性。
在这些疫情爆发的情况下,预防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可能导致疫情爆发的原因进行调查。上述调查的结论可以指导卫生部门可能决定的后续行动。
每种情况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因在该环境中检测结果呈阳性而被其社会或家庭环境确定为密切接触者的工人必须接受至少 10 天的隔离,并必须通知公司,以便外部预防服务部门开始追踪自该通知前 2 天以来他或她可能有过的任何可能的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如果首次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则之前确定的工作人员将被视为密切接触者。如果没有,公司员工可以继续进行正常活动。
如果有员工直接报告呈阳性,公司应立即将情况通报给预防部门的医疗部门,由该部门进行病例追踪,并建议对可能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如果工人因无法远程办公而需要请假以进行隔离,预防服务部门将向他们致函公共卫生服务部门。
如果诊断测试结果呈阳性,则必须向公共卫生服务部门报告。这些测试只能由医护人员进行。我们记得抗体检测目前还没有得到卫生部的认可。工人必须告知 SPS 他们已经进行了检测,结果呈阳性。
在社区中追踪密切接触者是卫生部门的职责,但在工作场所则对应于预防服务的健康监测,因此反映在预防服务程序中。他们不能拒绝这样做,因为他们被赋予了这个责任。
如果您处于隔离(未诊断为阳性)或隔离(诊断为阳性)状态,并且可以在家工作,遵守与同居者的预防措施,并且公司的生产系统允许,则不必请假,这将取决于症状和医疗条件。
如果您因在隔离期间无法遵守预防措施或由于中心的组织原因而无法在家工作,您将直接或通过您的 SPRL 向您的初级保健医生出具的报告向您的健康中心申请休假。
自治区不同卫生部门必须遵循的指示由卫生部通过文件“COVID-19 早期检测、监测和控制战略”制定,目前适用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的版本。
在此特定字段中,它表示:
“对于不需要入院且在初级保健机构管理的病例,只要能保证有效隔离,就会建议居家隔离。
根据 ECDC 和 CDC9 的建议,隔离将持续至发烧和临床症状消退后三天,且症状出现后至少 10 天。无需进行 PCR 来解除隔离或返回工作岗位。对于无症状病例,隔离将持续至采样诊断之日起 10 天。 “将按照每个自治区规定的方式对监测进行监督,直至流行病学解除。”
如果公司在公司范围内确认出现阳性病例,必须将其传达给其预防部门,以便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工作。这些痕迹的协议将决定是否揭露阳性病例的身份。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则表示,如果能够在不指明感染者身份的情况下达到追踪的目的,就应该这样做。另一方面,如果仅靠部分信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或者主管当局(特别是卫生当局)不鼓励这种做法,则可以提供识别信息。
在工作场所内,根据现行法规,没有义务。
关于工作场所疫苗接种的唯一现有参考与关于生物制剂的 R.D. 664/97 第 1 条相关。 8.3 工人的健康监测 本节内容如下:
“当因接触生物制剂而存在风险时,必须向工人提供疫苗,并告知他们接种疫苗的优点和缺点。当雇主提供疫苗时,他们必须考虑本皇家法令附件六中包含的实用建议。
[...]
向工人提出相应措施及其接受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
《针对 COVID-19 的职业风险预防服务实施程序》指出:“ 每家公司采取的预防措施的任何决策都必须基于通过具体的暴露风险评估收集的信息,并且始终根据卫生当局提供的信息进行。在此过程中,将征求工人的意见并考虑他们的建议。”.
在国家工作安全与健康研究所 (INSST) 的技术标准“针对 SARS-CoV-2 冠状病毒的个人防护措施:在工作场所使用的概念(2020 年 12 月 1 日)”中指出“ 鉴于卫生部确定的情况和指示,雇主必须将针对 SARS-Cov-2 的防护分析纳入其风险评估中,从而制定预防措施,以防止工作中可能感染 SARS-Cov-2。 "
所有公司都必须对与接触 COVID-19 相关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预防服务行动程序确定的级别对其进行分类。根据这种识别和分类,确定公司要实施的预防措施。
如果对暴露水平的评估确定存在专业暴露于 COVID-19 的风险,则应进行特定的生物风险评估,如 RD 664/97 中所示。此外,在该工作的一般职业风险评估中必须识别生物风险(以SARS-CoV-2为致病因素)。
对于其他公司来说,对SARS-CoV-2感染风险的具体评估,必须明确公司必须实施的预防措施,可以反映在单独的文件中,或纳入应急计划,也可以整合到现有的风险评估中。
不建议在不需要直接接触感染者的活动中使用手套。它们会产生一种错误的安全感,如果我们用含有病毒的手套触摸鼻子、嘴巴或眼睛,我们也可能被感染。定期洗手以及在怀疑接触过表面带有病毒的物体后洗手会更有效。最好的是洗手、表面清洁、戴口罩和通风的综合策略。
这里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立场。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在解读《职业风险防范法》时表示,该法构成了一项与监测工人健康有关的措施,对雇主来说是强制性的,并应由医护人员执行。
OSALAN 表示,公司内部开始工作前并未要求测量体温。如果工人出现症状,必须在家测量体温。
其他消息来源解释说,测量体温是一种适当的措施,因为它不会给工人带来不适,并且旨在避免可能的疾病传播源。他们还解释说,根据 LPRL 第 22 条的规定,这不属于健康监测的一部分,如果使用的温度计(通常是红外线)易于使用,并且对所获得数据的解释仅包括验证温度是否超过已设定的限值,则没有必要由卫生人员测量体温。
无论如何,如果进行这种温度测量,建议满足一系列要求:指定必须进行测量的人员,并对他们进行测量方法、设备使用和适当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方面的培训;有工人代表的参与;对所有将要共享工作空间的员工进行体温测量,无论其层级如何;仅使用这些数据来防止有症状的人接触并开始追踪密切接触者。
世界卫生组织 10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气溶胶的更新表明。
“气溶胶传播可能发生在特定环境中,特别是室内、拥挤、通风不良的空间,感染者在这些地方花费大量时间与他人在一起,例如餐馆、唱诗班练习、健身课程、夜总会、办公室和/或礼拜场所。正在开展更多研究,以更好地了解气溶胶传播在医疗设施之外发生的条件,在这些医疗设施中进行称为气溶胶生成程序的特定医疗程序。”
我们还指出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有关气溶胶的信息(2020 年 10 月 28 日):
“有时,COVID-19 可以通过空气传播。
有些感染可以通过接触存在于空气中几分钟或几小时的小颗粒和呼吸道飞沫中的病毒来传播。这些病毒可以感染距离感染者 6 英尺以上或感染者离开该区域后的人。
这种类型的传播称为空气传播,是结核病、麻疹和水痘等感染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
有证据表明,在某些条件下,COVID-19 感染者可能会感染 6 英尺以外的其他人。这些传播发生在通风不良的封闭空间内。有时,感染者会呼吸粗重,例如唱歌或锻炼时。
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家认为,COVID-19 患者产生的较小传染性颗粒和飞沫的数量达到了足以将病毒传播给其他人的浓度。感染者在同一时间或在 COVID-19 感染者离开后不久位于同一空间。
现有数据表明,导致 COVID-19 的病毒通过与 COVID-19 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进行传播,比通过空气传播更为常见。”
卫生部空调系统建议指南。
卫生部气溶胶风险评估。
教室通风指南和附件 Csic-Mesura。
https://www.csic.es/sites/default/files/guia_para_ventilacion_en_aulas_csic-mesura.pdf
https://www.csic.es/sites/default/files/anexos_guia_para_ventilacion_en_aulas_csic-mesura_.pdf
确定是否达到足够的空气更新水平的最实用方法是控制二氧化碳浓度。 2。建议 CO 浓度不要超过 1000 ppm,理想情况下不要达到 800 ppm 2
二氧化碳 2 它是房间内呼出空气量的指标,因此可以解释为CO越高2存在受污染气溶胶的风险增加。这仍然是一个近似值。 低于建议的限度并不能绝对保证不存在风险。以不夸张的方式高于它们并不意味着我们将病入膏肓。
工作中心必须提供某种类型的通风以进行空气更新,可以是自然通风(通过门或窗),也可以是强制通风(必须从外部提供直接供风系统),并应提供每人每秒 12.5 升的建议空气更新率。
要找出公司拥有的强制通风可能性,有必要联系空调系统维护公司,该公司将报告该装置可能具有的进气口和/或强制出口,以便可以计算,即使是理论上,它提供的通风率是否足够。如果安装有安装项目,那么就已经计算好了。
直接压缩机/分体式空调系统不会产生空气更新,相反,它们会产生再循环,这会增加暴露于气溶胶的风险,因为最终我们只去除内部空气。 在该设备中,我们至少应该重新调整气流方向,使其不会直接流向工人,经常更换/清洁过滤器并以尽可能低的速度使用设备。
在自然通风不可能或不充分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单独或集中的机械系统来实现室外空气更新率,以实现外部空气的强制进入,通常还与去除内部空气的强制抽气系统相关。
在这些机械系统中,在非大流行情况下,通常使用空气再循环系统,将抽取的空气与进气混合,以减少室内外温差并节省能源。在目前的情况下,需要最大限度地吸入外部空气,并尽量减少再循环。这违背了空调系统历来盛行的节能原则,但在社区传播场景中,通风优先于遵守热舒适条件。
在我们所处的环境中以及与 SARS-CoV-2 相关的情况下,当发生空气再循环时,建议尽可能提高再循环空气的过滤水平,使用装置功率所能承受的最有效的过滤器,只要最小流量符合《建筑物热装置条例》(IDA2) 规定的每人 12.5 升/秒,以确保良好的空气质量。
为了将这些措施付诸实践,需要对安装的技术特性有足够的了解,因此建议由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建议。
使用自动净化器可以是支持(而不是替代)通风的良好措施,因为它们理论上有能力保留冠状病毒传播的气溶胶。但这一措施如果执行得不好,也不会起到效果。
并非所有独立净化器都是一样的。选择它需要仔细分析设备的特性以及我们想要覆盖的需求。这些过滤设备必须配备经过 UNE-EN 1822-1:2020 标准认证的过滤器,并建议使用 13 级或更高级别的 HEPA 过滤器。 净化器提供的洁净空气流量 (CADR) 是根据最大功率运行计算得出的,这意味着会发出更多噪音。给定空间所需的清洁空气流量取决于我们打算过滤的所述空间的体积以及我们希望实现的每小时空气更新次数。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使用多个净化器。我们建议阅读“教室通风指南”(CSIC-IDAEA,科学、创新和测量部),以了解有关这些参数计算的更多信息。
自主净化器具有某些缺点,例如成本、噪音排放或需要将其放置在房间中央并远离可能阻碍其空气入口和出口的障碍物。与任何其他机械通风和过滤系统一样,为了有效且不产生风险,必须通过在安全条件下定期更换过滤器来对其进行充分维护,这将在设备随附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中进行描述。必须记住,净化器并不能消除 CO 2.
需要明确的是,任何过滤系统,无论多么复杂,都无法阻止病毒从一个人直接传播给另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因此,我们必须尽量保持安全距离,确保每个人始终使用优质、合身的口罩,并尽可能经常对房间进行通风。
空气散热器与电阻器一起工作,加热由风扇驱动的空气。在封闭的空间中,风扇不会更新空气,它只会使房间内已有的空气再循环。从理论上讲,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它是不合适的,因为气溶胶可能更具流动性,从而增加了传播风险。按照预防原则,最好不要使用它。相反,如果使用对流散热器(水)或辐射散热器(无空气脉冲的电),我们没有发现任何缺点。
在进行的数学模拟中,观察到,不戴口罩奔跑的人产生的气溶胶在其行进的空间中保留在其头部高度处。对于附近的人来说,跑步者身后的这个空间是最危险的,当然,对于另一个不断跟在后面的跑步者来说也是如此。
理论上,在新鲜空气量趋于无穷大的开放空间(例如公园)中,气溶胶会很快稀释。如果一名不戴口罩的跑步者经过另一名佩戴经批准且正确佩戴口罩的人旁边,理论上传染的风险并不大。
如果与面罩一起使用,面罩是很好的防护配件。它起到屏障作用,防止液滴或飞溅的直接投射。
不戴口罩使用它是不合适的。只有在无法使用口罩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单独使用面罩作为替代保护。
6 月 9 日颁布的第 21/2020 号皇家法令第 7 条关于应对新冠肺炎 (COVID-19) 造成的健康危机的紧急预防、遏制和协调措施,指出所有公民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产生传播风险。它还表明雇主的义务,包括为工人提供适合风险水平的防护设备。
该风险级别和合适的口罩由公司与预防服务部门合作,根据“针对 COVID-19 的职业风险预防服务实施程序”的规定确定。
如果公司受到RD 664/97有关生物风险的影响,则将遵守该标准。
是的,如果卫生部建议并且预防部门认为如此,则可以继续使用它们。我们将讨论接触概率较低的场景中的工作,这些职位与一般人群相似。在这些情况下,呼吸防护类型的使用将由预防服务机构决定,如果卫生口罩被认为足够,则没有理由不建议使用。
需要记住的是,INSST 的技术标准是,根据《职业风险防范法》第 4 条,在此背景下,卫生口罩和外科口罩必须被视为 PPE。
KN95和N95口罩必须在2020年10月1日之前到达西班牙并获得市场监管机构颁发的临时授权才能使用。
使用时间应限制在制造商的建议范围内。如果没有可用数据,建议不要将其使用时间延长到一个工作班次之外。
N95 口罩被设计为一次性设备,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CDC) 建议连续使用最多 8 小时。
对于符合 UNE 149 标准的 NR 自过滤口罩(不可重复使用),其使用仅限于一个工作班次(最多 8 小时),但可以通过在午休时间或上午班和下午班之间摘下口罩来间歇性使用。 将这种间歇性使用延长到不同的日子被认为是不合适的。
如果使用 R 口罩(可重复使用)和 COVID 口罩(具有 PPE-R/02.075 认证),制造商将制定从一个班次到下一个班次可以再次使用它们的条件。无论如何,如果将其用作专业接触 COVID-19 的工人的具体预防措施,则必须记住,R.D. 664/97 不鼓励重复使用呼吸防护设备。
当所有工人都佩戴口罩时,也就是说,当口罩被社区而非个人使用时,口罩提供的保护才是最有效的。所有员工使用口罩对于降低传染的可能性非常有帮助。
然而,重要的是要记住,使用口罩是另一个障碍。没有任何措施可以单独提供完全的传播保护。口罩的使用必须与其他预防、卫生、社交距离和通风措施相辅相成。所有这些措施的综合采用,为防止传播提供了非常有效的保护。
口罩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合身性,因为其最薄弱点是周边泄漏。虽然口罩本身过滤效率很高,但除非做到密封严密,否则整体效率会低很多。
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于 2020 年底进行的一项研究评估了使用调节器的棉织物、卫生口罩和外科口罩的有效性。使用的调节器是弹性件,可适应面部和头部的轮廓,密封面罩的边缘。该研究测量了面罩和调节器对他人(逃离气溶胶)和对自己(吸入气溶胶)的保护。 据观察,调节器的使用使得卫生口罩和手术口罩的过滤效率非常接近其类别的过滤效率。布口罩几乎没有通过调节器提高其过滤效率。结论是,将经批准的口罩(外科或卫生)与调节器和持续通风结合使用将降低空间内气溶胶传染的风险
目前正在对其他类型的非弹性调节器进行研究(ADEMA-UIB),这些调节器使用热塑性材料,预先加热该部件,随后当它在用户的脸上(戴着手术口罩)冷却时,它们就会形成自己的形状。还可以通过面部扫描和随后使用 3D 打印机实现的低成本实体化。
必须根据暴露水平确定工作环境中针对 COVID -19 的预防措施的人员是公司的预防服务人员。如果确定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卫生口罩或外科口罩,公司将有义务遵守这一防护级别,并为工人选择具体型号留有协商和参与的空间。
事实上,如果暴露水平不需要并且预防服务部门不建议,工人希望将呼吸防护水平提高到自过滤型,则不应产生义务。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工人感觉更平静,可以为想要使用防护等级更高的呼吸防护装置(例如 FFP2 或 FFP3 自过滤口罩)的工人留出余地。工作人员还应该知道,这种防护设备的呼吸阻力比外科口罩等更高。
通过气溶胶通过眼睛传播的途径可能是可能的,但并不被认为非常重要。如果有人对附近的另一个人咳嗽或打喷嚏,弹道飞沫击中他们眼睛的风险就会更大。在这种情况下,面罩或通用框架安全眼镜的形式的眼睛保护可能会有所帮助。然而,如果在给定环境中,通过眼睛的气溶胶感染途径被认为非常有可能,则必须使用全框防护眼镜,与面部接触,紧紧包围眼眶区域。
对于可清洗的口罩,制造商必须注明。
在医疗保健领域,使用 FFP3 呼吸防护装置是强制性的职业需求,因为存在专业暴露于生物气溶胶的风险,因为正在实施的医疗技术推荐这样做。因此,它反映在 RD 664/97 中。
在其他活动中,由于工人可能存在个人问题,使用如此高要求的呼吸防护装置必须是自愿的。必须记住,呼吸阻力水平最高的是呼吸防护装置。
有两种方法可以计算用于制造口罩的材料的过滤能力。
细菌过滤测试是生物气溶胶过滤测试,其穿过面罩,并检查放置在所述面罩后面的测试板上形成的菌落数量。将结果与在没有通过过滤材料过滤所述气溶胶的情况下进行的对照中的相同数量的板进行比较。
颗粒过滤测试基于口罩两侧的浓度差测试,通常使用基于氯化钠的气溶胶。根据要进行的测试,可以使用不同的气溶胶尺寸来进行测试。
两者都根据测试的粒径提供有关实验室条件下材料过滤能力的信息。
当所述口罩是无菌的时,它们通过通知机构的 4 位数字进行识别。
该面罩可过滤颗粒,不会滞留或排斥气体。二氧化碳 2穿过面具。
卫生工作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保护 FFP2 免受执行任务时经常发生的飞溅。这样可以避免在使用 8 小时之前出现飞溅时更换 FFP2,因为只有受到飞溅影响的外科手术 FFP2 才需要更换。使用这种口罩组合并不能显着提高过滤效率并增加空气通道的阻力。 FFP2的调整也没有改善。 我们了解到,在目前FFP2口罩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只使用合适的FFP2口罩并在发生飞溅时更换会更方便。
鉴于使用它们来保证在标准或医疗协议要求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医疗产品的论点,我们记得市场上有双重口罩,它们具有 FFP2 和医疗产品认证。
不建议同时使用两个外科口罩,也不建议两个卫生口罩或两个FFP2口罩一起使用。 增加过滤是不值得的。 空气通过的阻力增加,贴合性可能会变差,导致空气从面罩边缘泄漏。
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CDC) 发表的一篇文章显示,在外科口罩上戴上卫生口罩有助于改善贴合度,从而降低传播风险。目标不是添加另一个过滤层,而是提高贴合度。然而,这种组合增加了空气流通的阻力,可能会产生窒息感和湿度增加。此外,卫生口罩必须比外科口罩更好地调整。我们理解,如果可能的话,最好使用与使用者面部贴合的外科口罩或使用弹性调节器。
我们认为不宜对特定型号的口罩进行广告。
我们建议口罩符合 O.M. 规定的要求。 CSM115/2021 适用于卫生口罩,因为它为透明型口罩建立了特定领域,但最终允许使用某些例外。
例如,在透气性方面,它表明如果卫生口罩有一些区域由不允许空气通过的材料组成,则必须是 风险评估以确保产品不会过度阻碍呼吸或长期使用后造成任何风险,并且此类评估产生的信息必须包含在标签上。
那些完全由塑料制成、不具有过滤性能、用作覆盖鼻子、嘴巴和下巴的半面罩的产品不属于 CSM/115/2021 号令的范围。
尽管SARS-CoV-2是一种平均大小为0.1微米的病毒,但它使用飞沫和气溶胶作为媒介。大多数(超过 90%)传染性气溶胶的尺寸估计最大为 10 µm。
口罩的目的不是专门过滤病毒大小的颗粒,而是尽可能保留我们呼气时产生的不同大小的飞沫和气溶胶。
6 月 9 日第 21/2020 号皇家法令授权 ITSS 监控、要求采取紧急预防、遏制和协调措施,以解决由 COVID-19 引起的健康危机,并向未能遵守该皇家法令第 7 条规定义务的雇主发出侵权报告,只要该行为影响到工作场所的工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已获授权; 职业健康与安全等级的劳工副监察员;自治区授权技术人员 这些CCAA 的技术人员不能自行出具侵权报告。他们必须首先要求纠正他们认为不适当的内容,如果公司不纠正,他们会向检查员发送报告,以便他可以发布违规报告。
雇主(《ET》第 1.2 条中的商人)。合作社对其工人成员负责。
不会。如果检查员发现违规行为意味着存在传染风险,他或她可以向卫生当局提交报告。这些卫生当局可以“预防性关闭设施、场所、服务和工业”以及“暂停开展活动”(《一般公共卫生法》第 54 条)。
不。雇主为工人提供的住宿也必须遵守这些措施,即使它们位于工作中心之外。如果住所与工人的住所一致,则需要获得他们的明确同意,或者,如果没有,则需要获得适当的司法授权。
不。雇主为其工人提供的上班交通工具和乘客出行的交通工具均不需接受检查,但如果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法规的情况,将立即通知主管卫生当局。
当 ITSS 发现不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时,必须出于适当目的通知地区卫生当局,例如,如果确认可能存在传染病例,并且未采取强制检测、通知和监测措施。
第 7.1 条 a)、b)、c) 款及其 d) 款规定的影响工人的公共卫生措施。简而言之,它们是:
- 采取通风、清洁、消毒措施。
- 为工人提供水、肥皂、水醇凝胶或授权的杀病毒产品。
- 制定措施保证工作中的安全距离,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请为工人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ITSS认为,企业的首要义务是保证人际安全距离的维持。在 CCAA 中,包括工作场所在内,普遍规定强制使用口罩,无论是否保持安全距离,ITSS 可能会要求遵守这一义务并实施制裁。
- 避免人员(包括客户和用户)的大量重合。这项措施不会影响不具有雇主工人身份的人,例如企业中的客户,从而排除了对企业能力的控制。
不。根据ITSS技术标准103/2020,公司为工人提供的前往工作场所的交通工具不应被视为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的行动范围。也不适用于客运车辆。 然而,如果检查发现不遵守卫生法规的情况,它将通知卫生主管部门。
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
文件“2020-2021 年教育中心课程中针对 COVID-19 的预防、卫生和健康促进措施”并未明确将该人物称为“协调员”,但确定了指定其的必要性。在撰写本回复时,本文档的最新版本为 2021 年 3 月 16 日。
“ 所有教育中心将指定一名 负责人对于与 COVID-19 相关的方面,您必须熟悉与教育中心和当前 COVID-19 相关的所有文件。当他必须就某一事项进行咨询时,此人将应相应公共卫生单位的要求或主动担任卫生服务机构的对话者,并且必须了解与其所在地区的卫生官员建立的有效沟通机制。协调员是公共卫生服务部门和学校之间沟通的重要工具,以确保在教育中心出现疑似或确诊的 COVID-19 病例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他还建议:“ 对于教育中心来说,创建一个 COVID-19 团队由中心管理层、秘书、一名或多名教学团队成员、一名清洁服务人员以及家庭和学生代表组成,确保遵守基本原则,并向整个教育界通报其实施情况”.
一些自治区已发布自己的法规,明确包含此数字(例如,马德里自治区:卫生部 8 月 29 日第 1035/2020 号命令)。
一些指南或技术文件中指出了指定的必要性。然而,没有任何监管规定(法律、法规或命令)表明有义务将 Covid 经理或经理记录在案。当然,针对 COVID-19 实施组织、技术和卫生措施仍然是强制性的。并且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负责此实施的人员。因此,在实践中,建议对负责人或新冠病毒经理进行书面指定。
根据 ITSS 的技术标准 103/2020,在 ITSS 的访问中,缺乏此正式指定不会被 ITSS 视为违规,但将向公司明确这样做的便利性。
工人代表他人专业提供劳务的经济利益(以金钱或实物形式)是在个人合同和集体谈判中确定的。我们祝您申请顺利。
如果指定人员符合所有要求,他/她将无法拒绝任命,因为他/她有义务遵守雇主的指示(《工人法》第 5.c 条)。
卫生当局的一些技术文件表明有必要起草该计划,但严格的义务是遵守 RD 20/2021 第 7 条中包含的针对 COVID-19 的组织、技术和卫生措施。
没有监管规定规定有义务记录这些措施的遵守情况。根据ITSS标准103,检查将验证这些措施是否得到遵守,如果没有包含这些措施的计划,公司将被告知拥有该文件的便利性,但不遵守上述文件形式化并不被视为构成违反第7条或任何其他监管规则。
尽管如此,编写并不断更新应急计划还是非常方便的。似乎显而易见且合乎逻辑的是,对措施的采用和实施进行充分管理需要公司将其记录下来,因为需要使这些措施适应自身的特点。还要建立负责其实施的人员,所有这一切都不要忘记,此类文件也便于工人的信息和培训过程,并遵守与工人代表的信息和协商的义务。
应急计划基于对 COVID-19 暴露风险的评估,其中必须明确公司必须实施的预防措施。
应急预案必须保证公司内部管理层面对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的反应能力和协调性。
公司负责其准备和监控。为此,您必须听取预防服务部门的建议,以便进行风险评估并指导预防措施的实施。
没有强制格式。不同的预防服务已经发展了自己的。一些地区健康和安全机构也开发了不同的模型,例如 ISSLA(阿拉贡)、INVASAT(巴伦西亚)或 OSALAN(巴斯克地区)。
没有正式的格式,但有几种建议的格式,与地区健康和安全机构制定的应急计划模型相关,例如 ISSLA(阿拉贡)、INVASAT(巴伦西亚)或 OSALAN(巴斯克地区)。
是的。 《工人法》第 64.5 条规定,公司委员会和人事代表有权了解所有可能导致工作安排发生相关变化的公司决定并进行咨询,并有权采取可能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存在就业风险的情况下。
SPRL 行动程序中还指出,建立连续性计划必须通过工人合法代表参与和同意的过程来完成。
ITSS 在技术标准 103/2020 中认为,所有人员都必须获得有关在其工作场所实施的措施的具体且最新的信息和培训。不遵守信息和培训义务也必须被视为侵权,并可以通过制定要求或发布侵权报告来进行,就好像不遵守预防措施本身一样。
他对此辩解说,“针对 COVID-19 的职业风险预防服务的实施程序”中已表明这一点,并且很明显,预防措施的采取和实施与工人的信息和培训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如果不向工人提供关于将要采取的措施和如何实施这些措施的最新信息,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不进行培训,以及他们可能承担的义务,例如轮班制度、口罩的使用及其特性和使用指南、工作站或其他组织措施的组织、清洁点的位置、工作场所和工作场所的通风、通风和空调设备的使用等,就不能理解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
人们似乎达成共识,根据 RD 664/97,从事生物风险工作的公司,如果 SARS-CoV-2 构成其活动固有的风险,培训将属于 LPRL 第 19 条的范围,因此“ 培训可以由公司通过自己的方式提供,也可以通过安排外部服务来提供。” 培训师必须经过充分的培训,并且属于公司采取的预防方式。
在其他公司或工作中,COVID-19 的传播不是工作活动固有的风险,培训不会严格遵守上述条款,我们应该以预防服务行动程序规定的标准为基础。该文件指出需要向工人提供有关新冠病毒的培训,但没有具体定义哪个数字可以或应该提供培训。 ITSS 的技术标准 103/2020 中也未指定。因此,它留下了解释的空间。
我们不要忘记,本次培训的目的是实施和执行公司针对新冠病毒传播风险将采取的具体措施。
可以建议,培训由了解公司要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工人可能承担的义务的公司人员进行:轮班安排、口罩的使用及其特性和使用指南、工作站或其他组织措施的组织、清洁点的位置、工作站和工作场所的通风、通风和空调设备的使用等。
我们理解(尽管我们的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些情况下,负责实施和监测应急计划的人员、雇主本人或中层管理人员可以开展这种培训工作,培训工作也可以是持续的,每天加强工人的知识,控制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纠正发现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