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社会法庭宣布帕伦西亚第一社会法院的裁决为终局,该裁决中,一名工人收到解雇信,但未具体说明引发制裁的事件发生的日期和时间,该工人的解雇被宣布为不可受理。
《工人法》第 55 条规定了纪律解雇的形式和效果。第 1 点规定,“解雇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说明解雇的事实以及解雇的生效日期。”
在该裁决中,该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满意,并以纪律处分方式解雇了她。该工人声称,该解雇信不符合前述《经济条约》第 55.1 条所要求的形式要求。
帕伦西亚第一社会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该工人的裁决,认为解雇信不符合正式要求,因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正确。
该公司向卡斯蒂利亚莱昂高等法院社会法庭提出上诉,并维持了先前的裁决。具体来说,上述文件详细列出了该员工提供服务的同一家公司的不同员工的十几份声明,并警告称该员工受到不当待遇。然而,上述举报此类情况的工人的身份并未被确认,之前的纪律档案中也未提及他们的身份。
被告公司提出统一原则上诉,最高法院宣布不予受理。
失败的:卡斯蒂利亚莱昂高等法院裁定,解雇信包含针对被解雇工人态度的一般性指控,并宣布纪律性解雇不可受理,确认了下级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