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这项上诉编号为 701/2021 的裁决分析了一名家政工人被解雇的案件,该工人涉嫌从其工作的家中盗窃了 30,000 欧元和各种珠宝。
雇主发现保险箱所在的双层底是开着的,证实其中有 30,000 欧元丢失。雇主的丈夫检查了房子,发现几件珠宝也被偷了。
他就这一事实向警察局提出投诉,并在一个月后扩大了投诉范围,指出他在家中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对准保险箱所在的衣柜,并记录了管家打开衣柜门、打开保险箱盖子并试图打开它的过程,但由于投诉人输入了安全密码,一切又恢复原状,因此无法做到这一点。
雇主以违反合同和违反信任为由,以纪律处分解雇了该家庭佣工。
该家庭佣工提起解雇诉讼,希洪第三社会法院的裁决驳回了该诉讼,并宣布解雇案可以受理。该工人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阿斯图里亚斯 TSJ 维持了家庭工人提出的上诉,但没有考虑将录音作为证据。
针对恳求中作出的判决,正式提出上诉,要求雇主统一原则。统一原则的上诉中提出的问题是,是否应该考虑雇主提供的视频监控证据来证明解雇的合理性。雇主提出的统一原则上诉中要求撤销阿斯图里亚斯 TSJ 的裁决,并确认社会法院的裁决,该裁决确实考虑了家庭工人的记录。
检察官办公室在其报告中有意估计为统一原则而提出的上诉请求。
对对比句进行了分析,指出两种情况的特殊性存在明显差异。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是,公司是否必须事先告知视频监控的存在、上诉裁决和对比裁决建立了必须统一的不同原则。
经过分析,法官们认为,本案中的视频监控对于所追求的目的而言是合理且适当的措施,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措施,就无法证明所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及其作者身份。
失败的:适当的是维持原则统一的上诉,结婚并废除上诉判决,并解决请愿书中提出的辩论,驳回雇员提出的此类上诉并确认社会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