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请求缺乏足够的理由来证明调整这一日期的合理性;身为父亲本身并不构成自动建立调解权的充分理由。
该裁决解决了针对格拉诺列尔斯第三社会法院先前裁决的上诉(第 935/2024 号),该法院已驳回诉讼,包括要求保护基本权利和要求 6,250 欧元精神损害赔偿。
该工人是一家纺织公司“物流流程”部门的行政人员,实行早、午、晚轮班制度。 2023年7月,儿子出生后,她要求固定作息时间为上午7:00至下午3:00。该公司于 7 月 20 日以组织原因拒绝了这一请求。按照规定,他所在的地区只有九名执行特定职能的工人,其中三人已经进行了工作时间调整。此外,本小节的员工不能被其他领域的人员替代,这限制了组织的灵活性。
该工人在上诉中辩称拒绝侵犯了他的基本权利,并指出他的伴侣是一名小学教师,也在早上工作。然而,法院认为,该请求并不是针对照顾未成年人的具体需要,而是出于在休息时间与伴侣重合的愿望,这一原因不属于工作和家庭调解的范围。
加泰罗尼亚 TSJ 回顾说《工人法》第 34.8 条允许员工请求调整工作时间,以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但这些必须合理且相称,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的需要以及公司的组织和生产需要。 尽管该规则要求双方之间进行谈判过程,但它并不自动授予批准这些请求的权利。
《经济专家》规定,集体谈判必须规范行使调解权的条款,保证男女工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如果集体谈判没有规定这项权利,公司应要求调整工作日,必须与工人展开为期最多三十天的谈判过程。一旦完成,公司将以书面形式传达其决定,要么接受请求,提出满足工人调解需求的替代方案,要么表示拒绝。在后一种情况下,将指出支持该决定的客观原因。
调解权属于个人权利,必须与公司的组织需求相平衡。原告根据其伴侣的早班时间证明其请求合理,认为他们可以共享休息时间。然而,实际上,上诉人的诉求是为了满足在下午和晚上与母亲共享共同休息时间的愿望,这种需要与协调家庭和工作生活以共同照顾未成年子女的需求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得出结论该工人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来证明需要修改其日程安排。公司认可了三名分段工人并调整了工作日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对其余工人的必要认可。 模板. 所以, 在权衡上诉人的需求和公司的组织/生产需求后,他认可公司依法行事。通过优先考虑自己的组织限制而不是员工的要求,确认法院的裁决并 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