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有关工作日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
针对马德里第 45 号社会法院的裁决(第 320/2023 号命令),第 1038/23 号上诉得到解决。
旅馆工人坎迪多 (Cándido) 先生起诉其公司,要求其支付 2022 年 3 月至 11 月期间未支付的加班费和夜间工作费。他自 2015 年起从事兼职工作,总共索赔 67,036.12 欧元及利息。该公司声称关闭业务是终止合同的原因,并且没有参加调解程序或审判。
下级法院考虑到该工人未能证明完成了所主张的加班时间,因此驳回了诉讼请求,并宣告被告公司无罪。。坎迪多先生出示的唯一文件是一份手写的工作时间记录,该文件没有签名或公司印章,并且与诉讼中的数据不符,因此不足以作为证据。
的法律代表 D. Candide 提出上诉辩称,该公司依法有义务保存工作日的日常记录,尽管已收到适当通知,但并未出庭,也未出示法院所承认的所要求的证据(所称期间的时间记录),并且无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讯问。这构成恶意行为,侵犯了艺术中所规定的辩护权的行使。欧共体第 24 条。
D. Cándido 是该旅馆的唯一员工,该旅馆全天 24 小时营业,因此索赔金额相当于正常工作天数,并非零星加班。
讨论的问题是确定谁对加班和夜间工作负有举证责任。。马德里 TSJ 社会商会在做出决定时考虑了几个方面:
- 该雇员提供了他在审判期间掌握的唯一证据。
- 公司有法律义务记录其工人的每日工作时间(根据《工人法》第 35.5 条和第 34.9 条)并保证上述登记。
- 虽然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由原告(D. Candido)承担,但在本案中,由于举证责任的简易性和可获得性规则,该公司必须承担这一责任,这与公司相对应。此外,当证明有固定且统一的工作日时,就不需要提供如此详细的加班证明;足以证明加班的习惯性。
- 工人不可能因公司的妨碍行为而受到伤害,因为在表现出超时工作的可能性方面,他与公司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 公司没有对工作日进行登记意味着有利于工人的推定,即他实际上在所声称的工作日工作了,而如果存在这种工作时间记录,则必须由工人证明其超额工作时间。
- 索赔金额是在 5 月 12 日 RDL 8/2019 生效后计算的,该法规规定公司对当天的时间登记作出保证,也如第 1 条所述。 34.9. ET。
TSJ 的结论是,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为此,除了所提出的原则之外,他还分析了同一部分的一项裁决(追索权 100/2023)、欧洲法院的裁决(案件 C-55/18)和国家法院的裁决(04/12/2015),这些裁决要求公司根据 2003/88/EC 指令和第 2003/88/EC 号指令实施工作时间记录。民事诉讼法第217.7条。
法院 维持上诉,撤销了最初的决定,并责令该公司向工人支付所要求的 67,036.12 欧元,并加收 10% 的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