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一名工人的上诉,认为她没有证明真正和相称的需求是合理的,并且公司提供了合理的替代方案,证明了组织损害。
原告针对大加那利岛拉斯帕尔马斯第 10 号社会法院 2024 年 9 月 17 日的判决(第 789/2024 号命令)提出的上诉已得到解决。调解权程序。
该工人是一家超市的仓储员,周一至周日4:30至12:50轮班提供服务,周五、周日休息。。 2024 年 6 月,她要求改变工作时间,从周一到周五,早上 7:00 到下午 3:00,以照顾她的两个孩子(8 岁和 2 岁)。公司的回应是提供替代方案,其中包括上午工作时间,但必须在某些周末和每月的四个下午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亲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5:30 至下午 1:30。 (中午)。
法院认为该公司提出的其中一项建议是充分的(08:00 至 16:20)每月有四个下午,每周休息 48 小时,理解这样可以进行合理的调解。他赞赏父亲的作息时间可以配合,母亲可以送孩子上学,下午父亲则负责接孩子和照顾孩子。此外,他认为工人的要求会对工作安排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下午的轮班,周末休息的需要并不合理。
该工人提出上诉,指控其调解权受到侵犯。(《工人法》第 34.8 条)并且该公司没有充分证明其请求不可行。他认为父亲的情况不应该是决定性的,他的建议满足了真正的需要。
加那利群岛的 TSJ 分析了当前的艺术。 ET 34.8并推断该条确立了一项新的调解权,但有限制。适应日子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工人有权要求采取调解措施,但这些措施必须合理且相称,不得严重损害商业组织,并考虑到可能受影响的第三方的权利。这承认个人权利和商业自由之间的平衡,但须符合合理性和相称性标准。
家庭调解是一项必须与公司达成一致的权利;它不能单方面强加。。工人有权与公司开始真诚的谈判过程,以达成合理的协议。请求必须合理且不得滥用。另一方面,公司没有义务因组织或生产原因而接受申请。
除了, 工人有义务提供有关其个人和家庭情况的必要信息。为了评估请求,有必要考虑另一方父母的情况,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共同责任的原则。。这一要求是基于宪法法院的判例和欧洲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父母双方平衡参与子女的照顾。因此,要正确评估,两者的情况都不能忽视。
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审查两个方面:工人的真正需要和公司方面的组织不可能性。。他认为工人的需求没有得到充分证明,而影响公司组织的因素却得到了充分证明。 此外,他认为提议的时间表(8:00 入场)有助于调解,因为它允许工人送孩子上学,并在父亲的配合下承担未成年人的照顾费用。此外,他评估说,每月他必须工作的几个下午与这种调解是相容的。由于父亲周末有空,母亲在周末休息的必要性是不合理的。
该公司证实,接受这一要求将对轮班安排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下午轮班,增加其他工人的负担,并产生严重的不平衡。法院认为这一理由有效。
最终决定是基于以下事实:公司提供了充分的替代方案,而工人的要求没有足够的动力。由于组织困难已被证明, 一审判决得到维持,工人的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