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职业病新表。
法规
11 月 10 日第 1299/2006 号皇家法令,批准社会保障系统中的职业病清单,并制定了其通知和登记标准。
2004年7月,政府、工会组织和商业组织签署了《社会对话宣言》,确立了社会劳工领域优先事项的总体框架,其中特别关注社会保障制度。
2006年7月13日,上述宣言的签署方签署了《社会保障措施协议》,其中包括批准一份新的职业病清单,该清单根据2003年9月19日关于欧洲职业病清单的委员会建议2003/670/EC,使现行清单适应当前的生产现实以及新的生产和组织流程。同样,同意修改通报和登记制度,以将隐藏的职业病暴露出来,避免此类疾病的漏报。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 1- 批准新的职业病表以及补充疾病清单。
- 2- 修改现行职业病流程启动机制,条款如下:承担职业意外事件保护的管理或合作实体必须按照申请和开发条款规定的条款准备和处理相应的职业病报告。此外,公司必须向管理或合作实体提供其所掌握的信息以及准备上一节所述报告所需的信息。
- 3- 可归类为专业疾病的传播。当国家卫生系统的医生在采取专业行动时,意识到存在附件 1 中可能被归类为专业的疾病,或附件 2 中所列的疾病之一,并且怀疑其专业来源,他们将出于适当目的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