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可以说,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因为不同法院的裁决之间对于使用安全摄像头获得的录音来证明工人的违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很多争论。
我们深入研究这个新句子。 2019 年 6 月 21 日,该公司通知一名员工进行纪律解雇,原因是该员工将公司拥有的部分产品交付给支付给他现金的第三方,该员工挪用了现金,但没有交付送货单或 收据任何付款,因此公司认为这一事实足够严重,足以有理由解雇该工人。
该工人对解雇信提出质疑 维多利亚-加斯特伊兹第一社会法院。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3 日作出裁决,裁定解雇该工人是适当的,并声称已证实的事实代表了“违反合同诚信”。
该公司在审判中使用了工作中心内一台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录像作为证据,该摄像头属于公司的一般安全系统。该系统的使用是通过放置在中心外的一个标志来宣布的,上面提到了“视频监控区域”。该员工知道自己的工作场所设置了摄像头,并且有过同事通过监控摄像头核实公司不当行为后被解雇的先例。
该工人对维多利亚-加斯特伊兹第一社会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向维多利亚-加斯特伊兹社会法院提出上诉。 巴斯克地区高等法院,在本案中,该法院撤销了维多利亚-加斯特伊兹第一社会法院的裁决,并同意该工人的观点,并理解解雇应被宣布为不公平,因为事实是基于非法证据,因为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该工人已被告知出于纪律目的而处理数据,因此该法院认为,将其用作证据手段无效。
该公司提出了统一原则的上诉,但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因为与上诉实体为此目的提供的判决缺乏对比。
为此,该公司提出保护诉求,认为该证据是有效的,目的是为了核实具体且公然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知道视频监控系统的存在就足够了。
判决由 宪法法院撤销巴斯克地区高等法院 2020 年 10 月的裁决,该裁决维持了工人针对其解雇的可受理性提出的上诉。
我们面临着一项非常有趣的裁决,该裁决确立了法理,并强化了近年来备受争议的标准。
失败的:他们支持该公司提出的上诉,宣称其使用相关举证手段(《CE》第 24.2 条)和享有一切保障的程序(《CE》第 24.2 条)的基本权利以及获得有效司法保护的权利(《CE》第 24.1 条)受到侵犯。
因此,他们规定第 1 号句子无效。巴斯克地区高等法院社会庭于 10 月 6 日发布第 1211/2020 号上诉案。 956-2020;以及最高法院社会法庭 2021 年 9 月 14 日发布的命令,其中不受理要求统一第 1 号原则的上诉。 28-2021,针对前一个提交;社会法院 2020 年 6 月 3 日的裁决Vitoria-Gasteiz 1,在第 1 号程序框架内发布。 449-2019。
我们鼓励您阅读完整的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