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面临着最高法院社会法庭的一项裁决,其中的诉讼辩论围绕着确定适用第四号铁路服务公司辅助外部服务和客户服务的国家部门集体协议且其合同根据《工人法》第47条被暂停并因此进入ERTE情况的工人是否有权充分享受该集体规范中规定的六天自己事务的权利,或者是否应该享受。与提供服务的时间成比例。
国家法院 6 月 30 日第 161/2021 号裁决(追索权 518/2020)宣布,这些工人有权“完全享受自己事务的日子,与 ERTE 暂停其雇佣关系的时间不成比例”。
铁路服务公司集团不服国家法院的裁决,提出普通上诉,理由如下:
- 第一个理由指控违反了《社会管辖权法》(LRJS)第 153 条以及《宪法》第 24 条和引用的相关判例。认为集体冲突程序的不足。
- 第二个原因要求审查第三个已证实的事实,即在 2020 年 9 月至 12 月期间,Ferrovial Servicios, S.A. 公司的至少六名工人要求享受自己的工作天数,但因“没有获得足够的工作天数来享受这些工作天数”而被拒绝。
- 第三个理由表明,违反了第四号国家铁路服务公司辅助对外服务和客户服务部门集体协议第37条、《工人法》第42.5条、《民法典》第3条、第1281条和第1282条以及《宪法》第14条。它认为,自己营业的天数应按因临时就业监管文件(ERTE)而暂停合同的工人在公司提供服务的时间按比例确认。
该诉讼的目的不是利益冲突,而是法律冲突,因为其目的不是创造新的法律规范,而是解释约定条款,明确其范围。
事实背景分析完毕后,法院宣布:
关于上诉的第一个理由,即集体冲突程序的不足,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当前对艺术的解释存在着集体冲突。集体协议第 37 条有关 ERTE 期间按比例或不按比例享有工作日的规定。确定该冲突具有法律性和集体性。
对于上诉理由之二,要求对第三项已证实的事实进行事实审查,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修改无关紧要,不影响程序争议或案情实质。
关于上诉的第三个理由,即国家法院的解释不符合《民法典》的解释规则,法院认为,由于集体协议中没有关于享受六天个人事假的具体标准,因此必须适用比例原则,因为这是一项基于工作时间的可分割权利。
失败的:因此,上诉得到维持,并确定受 ERTE 影响的工人无权充分享受六天的工作时间,而是说享有的权利将根据劳动关系中止的时间按比例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