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活动而没有其他适用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批准适用合同中约定的集体协议
马德里一家公司马拉加的工人要求适用《马拉加集体协议》。
雇佣合同中规定的集体协议优先于可能适用于公司次要活动的其他协议,因为主要活动不包含在任何集体协议的功能和领土范围内。
TS 解决了原告针对安达卢西亚/马拉加法院社会法庭裁决提出的统一原则上诉。 5 月 26 日第 923/2021 号法令(建议第 202/2021 号恳求),援引 STSJ 安达卢西亚/马拉加第 923/2021 号法令10 月 25 日第 1671/2012 号法令,宣布上诉判决的最终结果。
该工人在拉里奥斯马拉加和马约尔广场工作场所提供服务,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马德里,属于专业雇员类别,双方签署了适用《马德里集体贸易协定》的无限期全职雇佣合同。上诉人在索赔声明中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对金额的索赔以及马拉加及其省集体商业协议的适用,此外还违反了《商业法》第1条和第2条。马拉加宪法,以及《西班牙宪法》和《工人法》第 37.1 条、第 82 条、第 85.1 条和第 2 条。
被告公司的主要活动是CNAE 461“各种产品贸易中介”中规定的活动,该公司的公司目的是作为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分销代理进行调解,处理运营商和客户之间的注册,次要活动是移动终端的销售和维修。
与检察官办公室一样,商会认为,由于不可能为公司的主要活动制定任何集体协议,而且马拉加贸易或马德里杂项贸易的集体协议也不适用,因为终端销售是次要活动,因此双方之间的现有协议具有约束力,是规范其劳动关系的协议。
此外,根据 E.T. 第 3.1 c) 条的规定,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双方自由商定其中一项协议的适用。”根据双方在雇佣合同中表达的意愿,其目的是合法的,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置不利条件或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和集体协议的条件,从而损害工人的利益。” 就《民法典》第 1,089、1,091 和 1,255 条而言,因此不违反《欧共体》第 37.1 条的规定,也不违反《经济条约》第 82 条、第 85.1 条和第 2 条的规定,确认了雇佣合同中规定的条款的有效性,因为没有设立不利条件或违反法律规定和集体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