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工人自2011年1月起一直在该公司担任工程师,直至2020年9月被解雇,当时他58岁。尽管该公司最初以解雇他为目的通知,但第二天就承认其不可接受,并向他提供了相应的补偿。
截至2019年,公司对员工进行的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B级,根据内部评估晴雨表,该员工的绩效持续满足或超过工作期望,并超过团队的平均水平。然而,在 2020 年,尽管他的主管给予他同样的 B 级,但人力资源部却给了他 C 级,因为已经决定解雇该工人。
该工人是他所属项目中年龄最大的员工,也是唯一被解雇的员工。他的职位由一名年轻员工填补,该员工已经在公司内部,但不在同一项目上。此外,2019年6月,公司总裁提出吸引年轻人才、推动老员工离职。 2020年,尽管50岁以上工人占劳动力的11%,但他们在裁员中却占34%。
该工人提起诉讼,指控年龄歧视,初审法院裁定解雇无效,因此公司必须继续复职,并处理工资和 20,000 欧元的赔偿。该公司向马德里 TSJ 上诉。
高等法院回顾,宪法法院的判例和《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均禁止年龄歧视。不过,它指出,在集体解雇的情况下,如果伴有保护接近退休工人的措施,则允许使用年龄作为选择标准。
在本案中,TSJ 的结论是这不是集体解雇,并且没有提及年龄标准是通过协商过程确定的。此外,雇主承认解雇是不公平的,并提供了赔偿。相比之下,该工人提供了年龄歧视的证据,包括他是该项目中唯一被解雇的人、他的职位由年轻工人填补、到2020年的积极评价、以及公司提倡换代,老年员工的裁员比例很高。因此,法院认定存在年龄歧视。
关于赔偿,TSJ同意一审裁决,确认赔偿2万欧元精神损失。
该公司提出了统一原则的上诉,但最高法院不予受理,确认了马德里高等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