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面临着巴塞罗那省法院做出的一项裁决,该裁决部分维持了针对巴塞罗那第一初审法院裁决提起的上诉,上诉号为 140/2021。
诉讼因一场事故而开始;涉事车辆停下来等待行人穿过相应的十字路口,当时车辆最初与正在穿过十字路口的自行车相撞。
在本案中,自行车司机在穿越人行横道时骑着自行车,因此他并不比汽车拥有优先权,因为骑自行车的人禁止骑自行车穿越人行横道。是的,如果我推着自行车而不被安装,我就会有它。
车辆停在人行横道上,给正在过马路的行人让路。一旦行人过马路,车辆司机就开始行驶,确保司机在开始行驶之前向两边看,以确保不再有行人过马路。
骑自行车的人起诉了车辆驾驶员的保险公司,结果法官一审判决被告无罪,并责令原告支付费用。
当骑自行车的人据称穿过十字路口时,问题就出现了,这就是判决所理解的,因为它无法被证明,并且只能在高速行驶时考虑车辆驾驶员的证词,而驾驶员不是公正的证人,因此已经开始移动的车辆驾驶员与自行车相撞。该裁决指出,骑自行车时,驾驶员反应的机会较小,因为行人的移动速度比自行车低。
《交通总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自行车驾驶者比机动车优先通行:
a) 在适当标记的自行车道、自行车道或路肩上行驶时。
b) 在允许的情况下,当机动车右转或左转进入另一条道路时,并且附近有骑自行车的人。
c) 团体出行时,第一个人已经开始过路或进入环岛。
但该裁决指出,认定受害人的过错完全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必须以限制性方式进行,并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唯一有罪的行为是受害人的行为;
b) 排他性和排他性,所涉代理人没有丝毫罪责,作为因果关系的被动因素(他没有以任何方式干预事件)。
c) 已采取规避或幸运策略来避免或减少损害,或者由于不可能而将其省略。
失败的:鉴于此,本罪判决不符合认定骑车人单独过错的要求,但根据前段所述,可以考虑并存过错,其中70%归咎于自行车,30%归咎于旅游。由于旅游违反了《交通总则》第3条,其中第1条规定:“您必须谨慎驾驶,避免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任何损害,并注意不要危及驾驶员本人、车辆上的其他乘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