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32/2021 号皇家法令发布的最新劳动改革,培训和学习合同已被修改,并新命名了交替培训合同。这种新型合同在宣布纳入上述 RDL 后于 3 月 30 日生效。
此类合同受《工人法》第 11.2 条规定,其目的是使有偿工作活动与职业培训、大学学习或国家就业系统培训专业目录领域的相应培训过程相一致。目的是让工人接受培训,同时能够签订提供报酬的雇佣合同。
此类合同的计划期限将在相应的培训计划或方案中规定,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两年。
一旦合同终止,这些类型的合同就不会产生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法律或公司不履行培训义务而签订的此类性质的合同将被理解为《工人法》第 11.4 条 h 款规定的普通无限期合同。
必须考虑到,如果出现暂时残疾、怀孕或母乳喂养期间的风险、寄养或收养,这些合同的期限将被中断,公司必须将这些情况传达给 SEPE,以便将最大固定合同期限的中断考虑在内。一般来说,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下,每个培训周期只能签订一份交替培训合同。此类合同可以与任何年龄的人签订,但专业资格目录除外,合同期限最长为 30 年。
对于残疾工人,没有年龄限制。
第一年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5%,第二年不得超过85%,不得加班、轮班或夜班。
合同必须适应适用的集体协议,集体协议可以规定工人可以通过此类合同履行的工作、要执行的活动和专业团体。
第一年报酬不得低于60%,第二年不得低于75%,无论如何都不会低于与所从事工作成比例的SMI。工人有两名导师,一名由培训中心指定,另一名由公司指定。
这些合同的缴款将基于根据《一般社会保障法》附加条款 43 的附加规定,根据相应社会保障制度中根据工人收到的报酬制定的规则适用的缴款基数:
1.当根据相应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确定的每月一般意外费用基数不超过该制度的最低每月缴款基数时,雇主将按相应国家总预算法确定的每年单一缴款每月向社会保障缴款,其中一般意外费用由雇主和工人负责,专业意外费用由雇主单独承担。同样,它将支付与工资保障基金相对应的单一缴款(这将是其专属责任),以及与失业和职业培训相对应的缴款(这将是雇主和工人的责任),其数额也在相应的国家预算法中规定。
2. 当根据相应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确定的每月共同意外开支基数超过该制度的最低月缴款基数时,应缴纳的费用将由前序中提到的单一费用加上适用于超过先前规定的最低基数缴款基数的金额的缴费率所产生的费用构成。
用于福利目的的缴款基数将是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低每月缴款基数,除非上一节序数 2 中提到的缴款基数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
本条规定的全日制交替培训合同的缴费规则将适用于非全日制交替培训合同。
本规定生效后,为培训和学习合同规定的社会保障缴款福利将适用于交替培训合同。与残疾工人签订培训合同的公司将有权在合同期限内从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局预算中获得相当于公司为这些合同规定的常见意外情况缴纳的社会保障缴款的 50% 的奖金。这些合同的类型将在雇佣合同代码的隶属范围内确定:
421:完成温度训练交替/AP。
521:部分温度训练交替/AP。
因此:ET 第 11.2 条中提到的交替培训合同(按照 RDL 32/2021 的措辞),在全日制签订时将采用与迄今为止的培训和学习合同相同的雇佣合同代码进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