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等法院来说,l 仅授予雇主权力的条款无效,迫使公司对工人进行赔偿。
最高法院解决了针对马德里高等法院社会庭 4 月 25 日发布的第 371/2022 号裁决的统一原则上诉,该裁决被废除。
该工人自愿离开公司,公司告知他不会使用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不会为此支付他任何费用,因此他提起了相应的诉讼。
一审中,马德里第15社会法院在10月25日的裁决中全部维持了上述主张,其中根据非竞争协议索赔8万欧元。法院认为,在合同条款的保护下,公司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遵守情况不能由合同一方自行决定。
具体而言,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除《劳动法》第21.2.b)条规定的有利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外,还约定:“但双方同意,公司根据是否存在有效工商利益的评估,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本条款,如果选择不适用该条款,必须通知管理人:在合同终止的同时,或者如果没有,在合同终止生效后最多十五个工作日内,经理将不受本条款规定的活动限制,并且能够自由且不受任何限制地开展专业活动,因此公司无需为本条款规定的概念支付任何费用。”
然而,马德里司法法院在4月25日第371/2022号裁决中维持了该公司提出的上诉,并以不存在单方面停止履行的合同义务为由,不适用《民法典》第1256条,而是行使了合同选择权,从而免除了该公司的上诉。
然而,高等法院认为,合同后竞业禁止协议的双边性质使其不受公司后续意愿的约束,并认为将这一权力完全赋予担任雇主职位的人的条款无效。下级法院的裁决完全支持该工人的主张,根据该协议,他要求获得 80,000 欧元的赔偿,该裁决被宣布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