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回应: 如果公司不开始《工人法》第 34.8 条规定的谈判程序,他 侵犯了工人的权利,法院可以直接识别所请求的适配,除非这是不合理或不成比例的。
该裁决解决了针对第 1 号判决的统一学说上诉。调解(调整工作时间)和损害赔偿。
工人、总测量师自2021年1月起资历已满,2023年3月14日,他要求调整自己的工作时间以协调家庭生活,提议从早上7:00到下午3:00工作。 (受 ET 第 34.8 条保护)。
该公司拒绝了该请求 2023 年 4 月 13 日,未开启正式谈判进程。
该雇员是两个女儿的父亲 2018 年和 2021 年,他全职工作(周一至周四上午 8:00 至下午 5:00;周五上午 8:00 至下午 2:00),并且 他是唯一的首席测量员。我协调了一个在矿山轮班工作的团队,履行的职能包括日常验证、协调会议和每月计划,其中一些是在下午进行的。当他休假时,公司没有雇用任何人来填补他的职位。当他休三个月病假时,他也没有这样做过一次。
另一方面, 工人的妻子拒绝了工作由于时间不适合照顾女儿,她担任律师,工作时间为上午 9:30 至下午 2:00。下午 4:00 开始至晚上 7:30
奥维耶多第二社会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并宣告公司无罪。
该工人提出上诉并 阿斯图里亚斯 TSJ 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决,承认调整工作日的权利。周一至周五上午 7:00 至下午 3:00。
该公司对这一决定不满意,提出了统一原则的上诉 提出三个理由。最高法院 只允许处理理由与缺乏谈判有关,声称这并不意味着同意改编的义务。
待解决的问题 目的是确定不开启 ET 第 34.8 条规定的谈判程序会给公司带来什么后果。
他 最高法院 记住那个他 平衡个人、家庭和工作生活的权利直接链接到 西班牙宪法第14条和第39条(家庭的平等和保护)。
所以, 谈判过程不能被视为纯粹的形式主义,而是调解权的重要保障。
谈判涉及 真实、善意的谈判公司和工人之间达成一项协议,其中个人情况和公司的组织需求都受到重视。缺乏这种谈判构成了对调解权的侵犯。法院澄清:“当工人提出调整工作日的请求时,公司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第 1 条规定的条款进行谈判。 34.8 东部时间。该规则并不授权您直接作出否定决定,即使是有动机的,甚至是提出替代建议,因为这将逃避谈判期的强制性开放,该规则将谈判期确定为动态要素,是调整提出请求的工人拥有的工作日权利的组成部分,旨在保证其可行性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有效性。
句子中 ET第34.8条的演变分析,从起源于第3/2007号组织法到目前的配置(RDL 6/2019和RDL 5/2023之后),强调立法者如何加强工人作为要求调整工作时间的主观权利持有者的积极作用,引入更大的保障和更短的谈判时间,并将谈判时间从30天缩短到目前的15天。
失败的:
上诉被驳回为了统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的原则,阿斯图里亚斯高等法院社会法庭作出的判决得到确认并宣布为最终判决。此外,上诉公司还需承担 1,500 欧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