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准有偿终止合同,并将侵犯基本权利的赔偿金提高至 20,000 欧元,称该商业行为严重且持续。
双方就马拉加第三社会法院就保护基本权利案件作出的裁决提出的第 218/2024 号上诉已得到解决。
该工人开始提供保安服务 2018 年 1 月 19 日,被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同年 4 月 1 日,他的合同转变为永久全职合同,形式为 130,规定补贴雇用残疾人。
2019年2月,公司职业医学科对她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宣布她 适合但有限制,建议使用经批准的保护措施并养成身体活动习惯。随后,2020 年 5 月,发布了一份新报告,宣布她再次受到限制,具体说明她无法长时间站立,必须每隔一小时站立工作就坐着 10 分钟。
2019年5月,该员工向公司提交了一封信,告知她的局限性。在那之前,她一直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但从那天起,她被分配到医疗中心和医院,周一至周五轮班 12 小时。四个月后,即2019年9月,他口头告知公司,由于工作时间过长,自己的健康状况正在恶化。
从那时起,公司修改了他的轮班时间,安排他每天工作 9 小时,并分班在不同的工作中心。有时我什至在轮班和换地点之间没有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由于这些情况,该工人的病情多次复发,对她的残疾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多次请病假和请假。
2020 年 1 月,他提交了一份文件,谴责与他 65% 的残疾有关的工作场所骚扰。。在这封信中,他声称该公司没有根据医疗报告调整他的工作场所,也没有为他提供个人防护装备(PPE),这一情况也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
该公司每月修改工作象限两到四次,导致工作和家庭之间很难协调一致。鉴于这种情况,他要求减少工作时间,但没有得到回应。尽管如此,象限的频繁变化仍在继续,以便造成错误并证明制裁的合理性,在两天内没有就业或工资的情况下实现了制裁。
该工人还报告说,她要求的轮班和中心已分配给没有残疾的新员工。此外,另一位残疾同事在调整后的岗位上工作,每天工作 8 小时,而她却被拒绝了这种可能性。
就业情况从超长工作时间变为短缺,仍低于协议规定的计算时间,而其他工人的工作时间继续超过最低标准。这种情况影响了他的身心健康。
该员工表示,公司的目的是迫使她自愿解雇,从而避免退还因雇用她而获得的补贴,并且不会受到可能影响未来合同的处罚。.
下级法院的裁决宣告存在一个 侵犯基本权利工人的工作场所骚扰,并同意 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权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获得赔偿。为此,法院责令该公司支付3,955.60欧元的终止合同赔偿金,并额外支付10,000欧元的侵犯基本权利造成的损失。
鉴于这项决议, 该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撤销该决定。,否认骚扰或灭绝原因的存在,暗示组织原因。就其本身而言, 该工人还提出上诉,要求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从 10,000 到 30,000 或 38,000 欧元。
安达卢西亚高等法院公司的上诉被完全驳回,工人的上诉得到部分维持。确认有偿终止合同,但修改了侵犯基本权利的赔偿金额,从1万欧元提高到2万欧元.为此,它适用了最高法院的原则以及《社会秩序违法和制裁法》(LISOS)的标准,并考虑到下级法院裁决的动机相对于最初设定的金额来说是不够的。
TSJ 考虑到了该员工公认的残疾、公司尽管有要求但仍拒绝调整她的工作、她的情况导致她多次请病假,以及另一名处于类似情况的员工确实接受了相应的调整。他认为,该企业的行为可能构成 LIOS 第 8.12 条和第 13.4 条所列的两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最低处罚超过 15,000 欧元。
法院评估了几个因素来确定新的赔偿金额:商业行为的持续性、对工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调整职位的真正可能性、公司对情况的了解以及对平等和人身安全基本权利的屡次侵犯。据此,其将赔偿金额定为2万欧元,每项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将获得1万欧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