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公司没有充分理由终止合同,因为没有真正和客观的理由解雇该工人。
高等法院的裁决解决了被告公司和工人 D. Estanislao 针对马德里第 09 号社会法院 2023 年 10 月 5 日作出的裁决提出的第 363/2024 号上诉。
Estanislao 先生,4 个 11 至 2 岁孩子的父亲,自 2022 年 11 月 24 日起担任一家致力于欧洲房地产投资的公司副管理总监。几天前,即 2022 年 11 月 21 日,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全体员工通报了重组事宜。解雇当天,该员工因家庭问题要求远程办公。尽管他被召集去开会,但他的上级告诉他,与中午 12:00 召开的会议相比,他更愿意亲自出席。会议开始前两分钟,也就是11点58分,该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一份请求,要求从2023年1月开始减少工作日以照顾未成年子女,并明确表示他希望在工作日结束时减少一个小时,并愿意根据部门的需要调整其他时间表。
中午 12:00由于目标、组织和生产原因,Estanislao 先生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当天被解雇。(ET 第 52 c 条),由于对部门进行了全面重组,以使结构适应业务需求并确保盈利能力。公司提供每年20天的相应补偿,每月支付12次,金额为9,120.35欧元。
在实例中, 解雇被宣布无效,其动机是适用《工人法》(ET)第 55.5 b)条的自动保护,该条保证在解雇影响基本权利的情况下或工人行使调解权(例如因法定监护而减少工作时间)时无效。
当事人提起上诉. 该公司辩称,下级法院的裁决执行的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的规则,考虑到该工人要求减少工作时间,以保护自己免受即将被解雇的影响。,因为他事先了解重组以及与上级的预定会面。该公司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了法律欺诈,因为该工人利用减少工作时间的权利的唯一目的是保护自己免遭解雇,公司认为这是滥用权利。
另一方面, 该工人提出上诉,要求确认解雇无效,并支付 30,000 欧元的损害赔偿。,指控侵犯基本权利。
马德里 TSJ 分析了撤销的由来工人根据 ET 第 55.5 b) 条援引该条款,该条款规定,因禁止歧视或侵犯基本权利而导致的解雇无效。上诉裁决认为,ET 第 55.5 b) 条的假设构成无效的客观原因,自动确定其分类,无需证明歧视。
然而,商会 结论那解雇工人并没有侵犯基本权利,因为减少工作时间的请求是在解雇信送达之前提出的,并且公司在提出减少工作时间的请求之前就做出了终止关系的决定。 此外,这被认为证明工人事先知道被解雇的可能性,并且要求减少工资并不是为了家庭和解,而是为了建立防止解雇的保护机制。, Estanislao 先生为避免合同终止而采取的策略。
由于所有这些原因,这句话宣布不可接受解雇并命令公司在五天内选择 工人复职并支付加工工资或赔偿金 15,846.48 欧元,将工人已经收到的作为客观原因补偿的金额贴现。该金额是根据《社会秩序违法和制裁法》(LISOS)计算的,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平等待遇和有效司法保护的权利。
工人要求额外赔偿的上诉被驳回,因为解雇的无效性尚未得到承认,侵犯基本权利的情况尚未得到核实。法院的结论是,宣布不予受理已经意味着相应的赔偿,因此赔偿损失是不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