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风险收益的详细信息(就业)

怀孕期间的风险福利是社会保障保护行动中的一项缴费福利,旨在补偿因面临一系列可能损害其健康或胎儿健康的不可避免的风险而被中止合同的怀孕职业妇女所遭受的收入损失。

下面详细介绍了构成此优势的各个方面:

1. 受保护状态。

受保护的情况被认为是怀孕工人在雇佣合同中止期间遇到的情况,如果她必须更换工作以适应其条件,则根据11月8日关于预防职业风险的第31/1995号法律第26.2和3条规定,在技术上或客观上不可能或因正当理由不能合理要求更换工作。

反而, 当所述并发症是妊娠本身固有的且可能对工人或胎儿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或病症引起的情况将不被视为受保护的情况不相关 代理人、程序或条件 工作站执行。

2. 准入要求。

为了获得该福利,怀孕工人在因怀孕风险而终止雇佣合同时必须:

  • 隶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并进行注册。
  • 不存在暂时残疾的情况,也不曾因任何其他原因中止雇佣合同。
  • 及时了解其缴款情况(专门针对那些有义务缴纳自己缴款的工人,例如受雇农业工人在不活动期间的缴款)。

3、经济效益。

怀孕期间风险的经济福利将包括相当于监管基础 100% 的补贴,相当于为因职业意外事件而产生的暂时残疾福利制定的补贴,或者在适当情况下,相当于为因普通意外事件而产生的暂时残疾福利制定的补贴,当有关制度不考虑职业意外事件的承保范围时,以终止雇佣合同的开始日期为参考。

4. 福利期限。

获得补贴的权利将在因怀孕风险而中止雇佣合同的同一天产生,并在因生育和照顾未成年人而中止雇佣合同的前一天或职业女性恢复与其状况相符的工作的前一天结束,除非先前发生过以下终止福利的原因之一:

  • 因法定原因终止劳动合同。
  • 终止妊娠。
  • 受益人死亡。

5、福利金的管理和支付。

怀孕期间风险经济福利的管理和支付将与管理实体或与公司安排职业风险保险的社会保障共同合作者相对应。

补贴将由管理或合作实体按月支付。

6. 权利的拒绝、取消和暂停。

根据《社会保障普通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临时伤残补助的规定,领取补助的权利可以被拒绝、取消或暂停:

  1. 受益人以欺诈行为获取或保留补贴时。
  2. 当受益人从事任何工作或活动时,无论是受雇还是自营职业(除非所述活动是在承认福利之前并且她可以维持它而不会使她的健康或胎儿的健康面临风险)。

只要没有发出新的通知,被解雇的长期工在季节之间的补贴权利将被暂停。

7. 监管框架。

  • 10 月 30 日第 8/2015 号皇家法令,批准《社会保障普通法》的合并文本。
  • 11 月 5 日第 39/1999 号法律,旨在促进劳动人民家庭与工作生活的协调。
  • 3 月 22 日第 3/2007 号法律,旨在实现男女切实平等。
  • 3 月 6 日第 295/2009 号皇家法令,规定社会保障体系针对孕产妇、陪产假、怀孕期间风险和母乳喂养期间风险的经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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