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即 12 月 24 日,英国央行于 12 月 22 日发布了第 14/2022 号组织法,将欧洲指令和其他条款进行了调整,以使刑事立法适应欧盟的法规,并对危害道德诚信、公共秩序混乱和两用武器走私等犯罪进行改革。
该组织法由两条条款、三项过渡条款和六项最终条款组成。
他 第一的该文章修改了 11 月 23 日《刑法典》第 10/1995 号组织法,其中有几个关于不同主题的章节,但所有这些章节的目的都是使我们的法律体系适应欧洲法规或使其现代化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
- 尸体隐藏,任何人如果知道某人尸体的下落,屡次向该人的家人或朋友隐瞒此类信息,将受到惩罚(CP第173.1条)。
- 诈骗,在这方面,修改了《刑法》第 248 条和第 249 条,以界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电脑操控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进行未经同意的资产转让。
- 第 262 CP 条增加了第 3 条,以免除 刑事责任任何公司(无论是注册还是成立)的董事、事实上或法律管理人员、经理以及其他现任和前任员工,停止其作为主管当局的参与和合作。
- 第 399 条之二在虚假内容中进行了修改, 伪造信用卡、借记卡、旅行支票罪还包括现金以外的票据。此外,《刑法典》第 399 条之三定义了现金以外的支付工具,并给出了以下措辞,非现金支付工具被理解为任何受保护的设备、物体或记录、物质或非物质或这些的组合,但法定货币除外,法定货币单独或与程序或一组程序相结合,允许所有者或用户甚至通过数字交换手段转移货币或货币价值。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准备行为自行分类。
- 贪污,预见了三种类型的贪污,第 432 条中设想的第一种,提交人为了盈利而挪用资金或他同意第三方挪用资金。该罪已经存在,原措辞规定的刑罚没有修改,新措辞规定了当贪污的物品具有艺术、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时,新的加重情节;或者它们是否是为了减轻某些公共灾难而产生的影响。同样,《刑事诉讼法》第 432 条之二规定了一种新的子类型,对那些无意将其负责的公共资产分配给与公共职能无关的私人用途的当局或官员,其处罚比先前措辞规定的处罚要轻,前提是他或她在为此原因提起刑事诉讼后 10 天内归还该资产。第 433 条 CP 中规定的子类型是针对预算偏差或难以证明合理的支出而添加的。 最后,CP 第 433 条之三对用于犯罪目的的公共资产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 不当得利 CP 第 438 条之二在法律豁免和欺诈范围内设立了新的犯罪行为。如果当局或官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以及解职后 5 年内发现其资产增加超过 250,000 欧元(如果他无法证明其合理性),则计划将其资产增加超过 25 万欧元。只有当主体拒绝详细说明该收入的来源时,才会构成本文确定的刑事犯罪。
- 煽动叛乱,刑法第544条至第549条规定的煽动罪被取消,只剩下刑法第20条至第27条规定的犯罪。 12 月 24 日第